第8节(2/4)
向绕行一大圈后,通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再次并入人民路,最后进入水川路终点站。这一线路涵盖了案件二至七的犯罪现场方位,其中距车站近的只有十几米,远的也不超过200米。
“再来说3路:是以人民路东北方向的冶矿公司铅锌加工厂为下行始发,却是先经过四龙路,再于上述所说的同一个岔路口左转进入到人民路,然后便完全是沿着人民路,穿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经过交界处,同样进入水川路终点站。其中涵盖了案件一、二、四、五、七、八的犯罪现场方位,距离相对应的车站均很近。
“综合以上两条公交线路,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那么这是否就是凶手选择目标的一条途径呢?凶手可能是在坐公交车出行时,偶遇‘心仪’的目标,随后跟踪,当日即时作案,或日后反复跟踪之后再作案。
“那再具体一些,咱们来看上述两条公交线路的几个重叠的路段和站点:水川路终点站;然后是它们都在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附近设有站点,且彼此相距不远;再就是四龙路,虽然行驶方向不同,但彼此在这条路上有长达1公里左右的重叠。如果如上面判断,凶手分别在3路和9路两条公交线路上选定目标,那么它们的重叠之处就非常有意义了。当然,综合案情,后两个重叠的地段显然更具有分析价值,因为它们也意味着凶手生活轨迹的重叠。
“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冶矿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的重叠,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均非常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你们的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说到这儿,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人应该都经历过当年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是排除了凶手与供电局职工的直接关系,从而也放弃了供电局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设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很可能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局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总之凶手绝对脱不了与供电局的干系。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的重叠路段就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冶矿公司或者是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
杜英雄说到此处,会议室中少见地出现了一点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组警员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住,杜英雄便接着说:“本案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混合型,作案特点从距离上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要么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是熟悉的作案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真实关系,而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凶手和受害人坐车经常会碰到,比如他听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们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交集,顶多是个见面点头打招呼的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矿公司总厂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如此呢?
“刚刚的论点只是其一,那么其二:前面提到过,凶手是围绕人民路东、西、南三个方向作案的,唯独没有在北边方向,而分界处便是人民路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也就是说所有的作案都发生在四龙路以南,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冶矿公司总厂恰恰就坐落在四龙路以北直线距离一两百米远的友好路上。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吧?这几乎就是一种非常本能地要在他熟悉且经常活动的区域,保留一个心理上的安全区域,这表明凶手很担心警方会把案件与冶矿公司联系在一起。
“其三,前面的几起作案,大都发生在傍晚五六点钟的样子,与大多数人下班时间吻合,再联系到两条同样在四龙路冶矿公司附近设有站点、加在一起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的公交线路,以及已经大致明确的以公交车为媒介的寻找受害人的方式,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再具体一些的比较合理的推论——凶手是从冶矿公司总厂下班后,搭乘公交车向供电局方向返程时遇到受害人并作案的!这也是开始我一直强调公交车线路为下行线路的原因。至于说后面的案件,有发生在上午或者下午的,可能是因为凶手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三班倒。稍微再详细解释一下:凶手可能是在下班后搭乘3路公共汽车时,遇到了案件一、七、八,分别在人民路沿线或东边方向居住和工作的受害人;搭乘9路汽车时,完成了案件三、四、六的实施。这个作案规律也能够再次佐证,凶手有组织能力超强的一面,虽然时隔至少一年,但他从不在某一路公交车线路上接连作案。由此我们还能够得出一条推论,虽然上述受害人都属于偶遇型,但凶手的作案绝不是随机的。此外,没有提到的案件二和五,应该与公交车没有关联,鉴于他可能与供电局有间接关系,我们认为两起案件是完完全全的有预谋犯罪!
“再来说3路:是以人民路东北方向的冶矿公司铅锌加工厂为下行始发,却是先经过四龙路,再于上述所说的同一个岔路口左转进入到人民路,然后便完全是沿着人民路,穿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经过交界处,同样进入水川路终点站。其中涵盖了案件一、二、四、五、七、八的犯罪现场方位,距离相对应的车站均很近。
“综合以上两条公交线路,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那么这是否就是凶手选择目标的一条途径呢?凶手可能是在坐公交车出行时,偶遇‘心仪’的目标,随后跟踪,当日即时作案,或日后反复跟踪之后再作案。
“那再具体一些,咱们来看上述两条公交线路的几个重叠的路段和站点:水川路终点站;然后是它们都在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附近设有站点,且彼此相距不远;再就是四龙路,虽然行驶方向不同,但彼此在这条路上有长达1公里左右的重叠。如果如上面判断,凶手分别在3路和9路两条公交线路上选定目标,那么它们的重叠之处就非常有意义了。当然,综合案情,后两个重叠的地段显然更具有分析价值,因为它们也意味着凶手生活轨迹的重叠。
“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冶矿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的重叠,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均非常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你们的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说到这儿,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人应该都经历过当年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是排除了凶手与供电局职工的直接关系,从而也放弃了供电局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设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很可能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局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总之凶手绝对脱不了与供电局的干系。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的重叠路段就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冶矿公司或者是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
杜英雄说到此处,会议室中少见地出现了一点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组警员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住,杜英雄便接着说:“本案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混合型,作案特点从距离上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要么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是熟悉的作案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真实关系,而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凶手和受害人坐车经常会碰到,比如他听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们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交集,顶多是个见面点头打招呼的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矿公司总厂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如此呢?
“刚刚的论点只是其一,那么其二:前面提到过,凶手是围绕人民路东、西、南三个方向作案的,唯独没有在北边方向,而分界处便是人民路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也就是说所有的作案都发生在四龙路以南,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冶矿公司总厂恰恰就坐落在四龙路以北直线距离一两百米远的友好路上。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吧?这几乎就是一种非常本能地要在他熟悉且经常活动的区域,保留一个心理上的安全区域,这表明凶手很担心警方会把案件与冶矿公司联系在一起。
“其三,前面的几起作案,大都发生在傍晚五六点钟的样子,与大多数人下班时间吻合,再联系到两条同样在四龙路冶矿公司附近设有站点、加在一起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的公交线路,以及已经大致明确的以公交车为媒介的寻找受害人的方式,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再具体一些的比较合理的推论——凶手是从冶矿公司总厂下班后,搭乘公交车向供电局方向返程时遇到受害人并作案的!这也是开始我一直强调公交车线路为下行线路的原因。至于说后面的案件,有发生在上午或者下午的,可能是因为凶手的工作时间实际上是三班倒。稍微再详细解释一下:凶手可能是在下班后搭乘3路公共汽车时,遇到了案件一、七、八,分别在人民路沿线或东边方向居住和工作的受害人;搭乘9路汽车时,完成了案件三、四、六的实施。这个作案规律也能够再次佐证,凶手有组织能力超强的一面,虽然时隔至少一年,但他从不在某一路公交车线路上接连作案。由此我们还能够得出一条推论,虽然上述受害人都属于偶遇型,但凶手的作案绝不是随机的。此外,没有提到的案件二和五,应该与公交车没有关联,鉴于他可能与供电局有间接关系,我们认为两起案件是完完全全的有预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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