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我想你了(1/2)
顾怀之回到学校时已经四点多了。
进了研究室,她习惯性检视信箱,又收到了几封新信,其中一封是少年刑法课程最后一组同学的期末报告,她简短地回覆过后,将档案下载至课堂资料夹。
原先她只打算大略看过大纲,等过几天有空了再仔细阅读报告内容,然而甫开啟档案,偌大的标题映入眼中——
〈浅论家庭暴力对少年犯罪之影响:以少年杀人案件为例〉
顾怀之一怔,连忙将页面下拉,却发现报告的研究主轴为外国案例,内文中仅简单提及国内亦曾经发生类似案件,并将判决字号标记于註脚。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这个字号她有印象,而民国一零五年距今恰好是十三年。
顾怀之将判决字号键入判决检索系统,搜寻结果却显示该判决为依法不得公开案件,与她之前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的查询结果一样。
依据司法院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裁判书,只有法院内部相关人员才能检索,她记得她母亲十多年前曾短暂待过北院的少年法庭,也许能够请她帮忙。
有了想法,顾怀之立刻拨了通电话给许芝兰。
「妈,是我,有件事想请您帮个忙。您之前待过北院少年庭对吧?能不能替我查个判决,我最近做研究需要。」
「你等我一下。」许芝兰刚下庭回到办公室,将电话按了扩音,一边褪下身上的法官袍。「字号多少?」
「105少重诉1。」
电话另端陷入一片沉默。
迟迟等不到回音,顾怀之抿唇,「妈?」
许芝兰喟叹,关了扩音,将手机贴回耳边,「这案子是我判的。」
听见这个好消息,顾怀之如释重负,「太好了。妈,我真的很需要这个判决,邵检最近那个案子你听说了吗?他也想找这份判决作参考,您能不能把判决全文寄给我?」
「知道了,晚点寄给你。」许芝兰轻道,又接着和女儿说了些话,要她週末回家吃顿饭,才把电话收线。
五分鐘后,顾怀之就收到了那份判决书,她立刻打开档案。
刑事判决书首页由上自下分别是判决字号、公诉人及被告与辩护人的姓名,由于是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法院程式也会自动删除裁判书内与当事人身分相关的个人资料,以确保个资维护,因此判决书内被告少年的姓名均以甲代称。
巧合的是,这个案子的公诉检察官正巧是邵仕强的父亲。
她紧接瀏览判决理由。
本案的被告少年与王少杰同事长期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两人的父亲都有酗酒的恶习,也时常在醉酒后对妻子施暴,但施暴对象却都仅针对配偶。
依据被告在侦查中以及审判中的自白,案发当天是他的生日,被告母亲在他离家前往饮料店工读前告知已经替他买好蛋糕,等他下班回来要替他庆生。未料,被告返家时,却目睹父亲拿着椅凳殴打母亲的画面,愤怒之下,他自厨房里拿了菜刀,趁父亲不备,自背后奋力挥砍多达三十六刀,导致被害人当场失血过多而陷入休克状态。
被害人倒地不起之后,被告再次举刀,将刀刃刺入其胸腔再抽出,被害人当场死亡。
行兇后,被告先将受惊吓而昏厥的母亲移入卧房安置,再将自己身上的血衣换下,洗净身体后,带着行兇时的衣物及刀具至辖区派出所自首,旋即遭检方声押。
根据判决书记载,被告在侦查过程中态度配合,有问必答,而且每一次回答都是详实。开庭后,他在法庭上回答如旧,承认所有犯罪事实,也不做任何答辩,只请法官依法判决。
论罪科刑的段落指出,被告犯案当时年仅十七岁,心智发展尚未健全,且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高压环境下,多次想对外求援均为母亲拒绝,长年陷于孤立无援的心理状态显已影响其判断能力,加以案发当日为其生日,抱着期待之情返家却目睹母亲受暴,一时义愤且为保护受暴母亲才萌生杀意,并非预谋犯案。
犯后,被告虽坚称对于犯行并不后悔,精神鑑定结果也显示无任何异状,但侦审过程态度良好,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应审酌之一切情状,认为其情可悯,依法减轻其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月。
根据新闻报导,一审判决出炉后,被告少年并未提起上诉,选择直接入监服刑。
顾怀之迅速将两个案子做了比对,十三年前的被告少年与王少杰的犯案动机类同,但不前无法确定的是王少杰行兇当下王志豪是否正在对妻子施暴,他杀人的行为是否出于防卫意思仍有待查证。
另一个相异处则是,十三年前被告少年在犯案后并未刻意移动或藏匿尸体,也没有破坏案发现场的任何痕跡,而是直接去警局自首。
依据刑法规定,有效的自首必须是在检警机关发现犯罪之前,也就是说,倘若王少杰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兇手,那么他显然已经错过自首的时机。
思忖至一个段落,顾怀之先将整理好的表格连同判决书寄给邵仕强。
既然已经开了头,她决定继续将那份期末报告读完,
进了研究室,她习惯性检视信箱,又收到了几封新信,其中一封是少年刑法课程最后一组同学的期末报告,她简短地回覆过后,将档案下载至课堂资料夹。
原先她只打算大略看过大纲,等过几天有空了再仔细阅读报告内容,然而甫开啟档案,偌大的标题映入眼中——
〈浅论家庭暴力对少年犯罪之影响:以少年杀人案件为例〉
顾怀之一怔,连忙将页面下拉,却发现报告的研究主轴为外国案例,内文中仅简单提及国内亦曾经发生类似案件,并将判决字号标记于註脚。
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重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
这个字号她有印象,而民国一零五年距今恰好是十三年。
顾怀之将判决字号键入判决检索系统,搜寻结果却显示该判决为依法不得公开案件,与她之前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的查询结果一样。
依据司法院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裁判书,只有法院内部相关人员才能检索,她记得她母亲十多年前曾短暂待过北院的少年法庭,也许能够请她帮忙。
有了想法,顾怀之立刻拨了通电话给许芝兰。
「妈,是我,有件事想请您帮个忙。您之前待过北院少年庭对吧?能不能替我查个判决,我最近做研究需要。」
「你等我一下。」许芝兰刚下庭回到办公室,将电话按了扩音,一边褪下身上的法官袍。「字号多少?」
「105少重诉1。」
电话另端陷入一片沉默。
迟迟等不到回音,顾怀之抿唇,「妈?」
许芝兰喟叹,关了扩音,将手机贴回耳边,「这案子是我判的。」
听见这个好消息,顾怀之如释重负,「太好了。妈,我真的很需要这个判决,邵检最近那个案子你听说了吗?他也想找这份判决作参考,您能不能把判决全文寄给我?」
「知道了,晚点寄给你。」许芝兰轻道,又接着和女儿说了些话,要她週末回家吃顿饭,才把电话收线。
五分鐘后,顾怀之就收到了那份判决书,她立刻打开档案。
刑事判决书首页由上自下分别是判决字号、公诉人及被告与辩护人的姓名,由于是依法不得公开之案件,法院程式也会自动删除裁判书内与当事人身分相关的个人资料,以确保个资维护,因此判决书内被告少年的姓名均以甲代称。
巧合的是,这个案子的公诉检察官正巧是邵仕强的父亲。
她紧接瀏览判决理由。
本案的被告少年与王少杰同事长期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两人的父亲都有酗酒的恶习,也时常在醉酒后对妻子施暴,但施暴对象却都仅针对配偶。
依据被告在侦查中以及审判中的自白,案发当天是他的生日,被告母亲在他离家前往饮料店工读前告知已经替他买好蛋糕,等他下班回来要替他庆生。未料,被告返家时,却目睹父亲拿着椅凳殴打母亲的画面,愤怒之下,他自厨房里拿了菜刀,趁父亲不备,自背后奋力挥砍多达三十六刀,导致被害人当场失血过多而陷入休克状态。
被害人倒地不起之后,被告再次举刀,将刀刃刺入其胸腔再抽出,被害人当场死亡。
行兇后,被告先将受惊吓而昏厥的母亲移入卧房安置,再将自己身上的血衣换下,洗净身体后,带着行兇时的衣物及刀具至辖区派出所自首,旋即遭检方声押。
根据判决书记载,被告在侦查过程中态度配合,有问必答,而且每一次回答都是详实。开庭后,他在法庭上回答如旧,承认所有犯罪事实,也不做任何答辩,只请法官依法判决。
论罪科刑的段落指出,被告犯案当时年仅十七岁,心智发展尚未健全,且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高压环境下,多次想对外求援均为母亲拒绝,长年陷于孤立无援的心理状态显已影响其判断能力,加以案发当日为其生日,抱着期待之情返家却目睹母亲受暴,一时义愤且为保护受暴母亲才萌生杀意,并非预谋犯案。
犯后,被告虽坚称对于犯行并不后悔,精神鑑定结果也显示无任何异状,但侦审过程态度良好,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应审酌之一切情状,认为其情可悯,依法减轻其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月。
根据新闻报导,一审判决出炉后,被告少年并未提起上诉,选择直接入监服刑。
顾怀之迅速将两个案子做了比对,十三年前的被告少年与王少杰的犯案动机类同,但不前无法确定的是王少杰行兇当下王志豪是否正在对妻子施暴,他杀人的行为是否出于防卫意思仍有待查证。
另一个相异处则是,十三年前被告少年在犯案后并未刻意移动或藏匿尸体,也没有破坏案发现场的任何痕跡,而是直接去警局自首。
依据刑法规定,有效的自首必须是在检警机关发现犯罪之前,也就是说,倘若王少杰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兇手,那么他显然已经错过自首的时机。
思忖至一个段落,顾怀之先将整理好的表格连同判决书寄给邵仕强。
既然已经开了头,她决定继续将那份期末报告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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