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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受害者家属身上拔下一块肉来,以转移公众的视线,剥除受害者正当维权的权利。
    受害者如果持身不正,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哪怕过马路闯红灯了,或者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都是他们不该有的污点,就没法站在追讨凶手的神坛上。
    受害者不仅不能正常过日子,应该每天都沉浸在痛不欲生里,每日以泪洗面,才符合受害者应有的表现。
    假如一个受害者偶尔晒自拍,做头发,爬山,唱歌,日子过得潇洒而美丽,就没有资格做一名受害者了。
    假如这个受害者家属刚被杀了丈夫,那么这个受害者如果短短一年内接受了另外一名男人,简直是不守妇道,根本没有立场来替亡夫讨回公道了。
    因为如果受害者歇斯底里,大哭大闹,叫嚣尘上,不合乎受害者的身份啊。
    因为他们天经地义地认为,只有毫无缺点的圣母圣父,全知全能的至善之人,冷静克制毫无情绪的人,才有资格去做一名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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