霈宥_2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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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洗以后?
    反正,那回,夏琚在公诉人的一再询问下,指认了那张照片。
    轮到辩方陈述时,夏琚听到了一些和当年不一样的内容:
    根据警方在现场采集到的证据,柯咏梅在警方抵达前,在现场留下足迹。足迹主要分布在被害人的尸体周围,根据证词,证人是对被害人的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和确认,所以造成尸体有被拖动过的痕迹。
    但是,根据夏琚的口供,被害人被杀害前,曾对夏琚进行猥亵、性侵,在性侵过程中进行的反抗——包括用利器伤人,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由于徐威提供的新证词中,不能证明柯咏梅的行为仅仅为确认被害人的生命体征,辩方有理由认为柯咏梅对现场进行了破坏。控方所谓的“被害人没有防范意识”,极有可能是在性侵的过程中,难以进行防范。
    案件发生后,经法医鉴定,夏琚的身上同样存在挫伤和勒伤。根据辩方最近追寻到的证据,当年法医仅在于皮肉表面的鉴定,未对夏琚身体隐私部位进行鉴定,这无疑导致辩方难以佐证被害人当时犯罪之事实。针对这一点,辩方寻找了两位新的证人,希望在稍后当庭认证其可能性。
    控方提到的两处致命伤,均非即时致命的刀伤。现场的血泊主要集中在入门处,但冰刀落在室内更衣柜旁,说明被害人受伤后曾经移动过。根据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采集的足迹证据,可知柯咏梅仅在被害人周围活动过,被害人是自己移动至入门处的。也就是说,受到重创后,由于被害人自身采取的活动导致失血过多致死,这才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
    辩方不认同一审中将当事人判处为“故意杀人罪”,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希望当庭给予改判。
    梁成轩的陈述结束后,夏琚不禁困惑了。他看向其他人,发现陪审员同样露出迷茫的表情。
    很快,控方戳破了这层困惑,提出既然辩方不能给出案发前被害人对当事人进行性侵的证据,一切属于猜测,不可作为改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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