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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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名秘书处和参谋总部的亲信人员。
    双方没有浪费时间,一名德方文员重新申明了对华援助的计划,确定贷款为二千万帝国马克,分期三年支付到位,以广东海关关税以及广东联合银行股权做抵押,限期四十九年偿还清楚,利息四厘。在二千万贷款支付到位之后,吴绍霆个人还有总计一千万帝国马克的信用额度,分别存储在德华银行、奥地利第一银行、奥斯曼帝国银行和保加利亚皇家银行。
    六千万的物资会在十年之内陆续输送到中国,而第一批物资的价值将会直接高达八百万帝国马克。一旦盟约缔结完成,五个月之内即可开进广州港口。
    阐述完毕利益,德方给了几分钟时间,让吴绍霆这边整理了一番议论。在贷款数量和偿还期限以及抵押上面,吴绍霆觉得还算可以接受,比起袁世凯签署的善后大借款,虽然款项上有所不及,可各方面都要更优惠,就连利息都足足少了两成。(善后大借款偿还期为四十七年,利息为五厘)。
    之后,先前那名文员又开始宣读盟约的大致条款,一共分为七款:
    第一,首要条款。盟约有效期之内,东南沿海巡阅使所代表的地方政权与德意志帝国缔结为同等军事同盟。双方必须遵守军事同盟协议精神,若任何非盟约关系之内的国家或者势力进攻盟约关系的同盟国或者势力,所有盟约成员必须向进攻方宣战。
    第二,同盟关系互惠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所有贸易应予以最优惠政策、税率和优先通过权。在战时尤其保证军用物资的最优惠政策。此处所注明“最优惠政策”,是为所有非同盟国或势力之中最优惠。
    第三,海军互助条款。在特殊情况之下,允许同盟国或势力的军用舰艇进驻领海港口,并在第二款“最优惠政策”前提之下,提供所有物资补给、维修和常驻,若遇战时,接纳方还需提供力所能及的最大保护。
    第四,技术共享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应遵守互惠互利原则,互通有无,帮助急需各种技术的盟友提升技术水平。以最优惠、最迅速和最真诚之态度,提供人员、设备、原材料等各方面的援助,促成技术共享。
    第五,交通借用条款。允许同盟国或势力在必要之时可优先征用盟友境内交通线路,进行任意事项的运输任务。此处注明“必要之时”,是为开战之前必要筹备阶段、战时紧急情况以及战后必要处理。在非“必要之时”,获得彼此首脑同意之时,仍可享用此条款便利。
    第六,军事战略协调条款。此条款区别首要条款。既缔结军事同盟之盟约,包括但不局限于盟友军事防卫,同时需承诺制订共同的军事战略计划。盟友主动向任何非盟约国家或势力主动开战,其他盟友或势力理应遵守此项条款,在力所能及范围之内配合进攻。此处注明“军事战略协调”,是为所有军事行动,并军事行动之前的战略协调,也即任何军事行动之前通知盟友的参考或提前准备等等。
    第七,附属条款。德方提供资助计划,除了贷款之外,六千万物资并不索还要求。中方做为受惠方,必须同意以下附加内容: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浙江东部沿海地区的控制;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广西南部沿海的控制;确保三年之内完成福州经温州至上海的铁路线;在盟约期间拒绝与盟友敌对国家或势力予以任何方面的合作。
    这盟约的七大款项各有详细的细则,德文和翻译过来的中文密密麻麻一共罗列成九页之多的文件。文件早已被德国人装订在文件夹里,复制了十多份。在大条款念诵完毕之后,这些文件夹被送到了每一个中方代表的手上,请众人过目和商议。
    整个一下午的时间,会场上都在研究这份盟约的细则,一旦遇到有翻译不明确或者用词含糊的地方,立刻会被圈出来,然后与德方代表交换意见。
    一直到傍晚,总算敲定了盟约上的所有细则和措辞,但时间已经过晚,只好约定明天下午继续商谈。
    当天晚上和第二天一大早,吴绍霆这边先开了两次小会议,详细推敲这些条款的利弊,然后总结出需要争取的地方。到了下午中德第二次会议时,双方为了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开始大费口舌。
    会议连续召开了四天,吴绍霆这边主要是在海军互助条款、交通借用条款、附属条款以及贷款分期的期限上争执不下。
    盟国海军进入盟友领海必须有一天以上的提前通知,紧急情况下可缩短为半天以上的通知,并且接纳入港之后军用舰只必须遵守盟友的基本限制,否则到处都是外人的军舰横冲直撞,那领海岂不是乱成一团?
    交通借用只能保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与优先征用,征用之后必须给与相应费用的补偿,征用期间也必须遵守盟友的管制。
    至于附属条款要求的掌控浙江、广西一带沿海控制权,这已经违背了之前不干涉中华民国内政的承诺。中方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按照德意志德国的要求,在中国发动不合适的战争,以此霸占他省领土。
    至于贷款期限,自然是希望在最短时间之内拿到最全的款项。
    德国制订了这份盟约,理所当然是花尽心思保证自方的利益,在中方的讨价还价之下,他们不会轻易的退让,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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