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2/2)
下杀手。太祖建隆三年,大宋仿照唐朝采用死刑三复奏的制度,使‘生杀之权皆出于上’:即死刑无论是立即执行,还是秋后执行,都要三复奏。复奏一般依据案件的性质和行决地点,采取两大类三种模式。在京城执行的死刑,行刑前必须由负责执行的官吏连续五次奏请皇帝核准;其中两次复奏是在行刑前一日进行,行刑当日还要经过三次复奏。在外地执行的死刑,行刑前必须由刑部代替执行的官吏连续复奏三次。只有陛下复奏皆准,才会真正执行死刑。这样一来,其实有很多死刑案件,最后都能得到延期和赦免,并不一定真的被处以绞刑或斩首。故而这就是所谓的‘立法之制严,用法之情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