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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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婚条件、结婚程序、违律嫁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尊长可为卑幼包办婚姻,不从者杖一百;父母也可强迫守寡之女改嫁,为的是繁衍生息,并不支持什么持义守节。还对婚事作种种限制,严禁同姓为婚,严禁良贱通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明确规定纳妾合法,而且允许和离,以七出和义绝作为基础条件。在家庭关系方面,确认家长的绝对地位,强制家族中卑幼执行对尊长有罪相为隐的原则,还有女方嫁妆完全自我控制,如果没有生儿育女,女子去世之后,娘家有权利拿着当年的嫁妆单子,去婆家拉回女子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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