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0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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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者不语。
    说真的,他自己都不清楚。
    其实这个宗法本就是家族制度,起源于那王公门阀时代,当时大家族周边的乡民都是他们的仆人,当然是要遵守他们家的宗法,但是现在由于门阀凋零,士族兴起,而士族和百姓的地位也从家仆变成佃农,主仆关系变成契约关系,但是官府又需要他们乡绅来管理乡村,于是就继续给予他们这个权力,其实就是介于国法与家法之间。但这跟公检法还是有矛盾的,因为公检法什么都管,其中的民事诉讼与宗法有很大的重叠,这当然需要调整。
    张斐又道:“当然,皇庭也不是要废除宗法,只是要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因为根据我所了解,宗法只是少数人拟定的,但整个乡村的人都受到宗法的约束,又并没有明确拟定宗法之人对履行宗法之人的责任关系,不能只有约束,而没有责任,这是不对的。”
    不少士绅对此非常不满。
    他们当然只想拥有权力,同时尽量少承担责任。
    反正,模模糊糊是最好的。
    其实模模糊糊就是人治,人治也是要尊法的,讲规矩的,只是法律模糊不清,那就什么都是我说了算,而法治就是要求清清楚楚,越清楚的条例,这人治的机会就越小。
    可是百姓们却非常拥护,是一个劲地点头。
    士绅们也不好多说什么。
    他们清楚,在这个问题争下去,他们是得不到支持的,只能盼着张斐早点谈及下个话题。
    张斐也未对此纠结太多,又拿起第二份文案,“关于第二类问题,主要是关于契约方面的。首先就是违约金,关于这一点,皇庭在法报已经解释过,有人仍然不理解,为什么提前还钱还得受罚。
    因为法制之法不光是捍卫借债人的正当权益,也包括捍卫债主的正当权益。皇庭是很难去判定,债主选择是否借钱给借债人,以及借多少给借债人,中间有没有考虑过年限问题。故此皇庭一律认为,借款年限是属于债主和借债人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反过来说,债主若是需要借债人提前还钱,可能也需要损失一些利益,去债务人达到和解,在这一点上,皇庭必须保护借债人的利益,同理而言,在提前还钱这事上,皇庭也必须保护债主的权益。
    不过出于道德标准,提前还钱在道德层面上是胜于赖账不还,是一种信用的体现,故此皇庭在处理此类事情上面,给予不同的处理方案。
    借债人可以直接拒绝债主提前还钱的要求,等到期再还,但是在借债人主动提前还钱上面,皇庭是允许缴纳规定的违约金,来终止双方契约。
    这里我在特别多说一句,在商业契约中,如果提前终止契约,就必须赔付对方的所有损失。
    当然,我还是建议大家都写清楚,这样才能够真正确保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清不楚,皇庭的判决,可能不会让双方满意。”
    这时,一个大娘突然嚷嚷道:“大庭长,关于这契约,俺也有一个问题。”
    张斐抬头看了眼那大娘,“大娘有何问题?”
    “契约这么重要,但俺不识字,万一被骗了,那咋办?”大娘问道。
    不少百姓直点头。
    对对对!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张斐笑道道:“其实这个问题,有不少人也已经向法援署反应,我也正要说此事,关于不识字的百姓立契,以前的方式,是找担保人或者牙人,也就是第三者来宣读契约内容,现在大家也可以找珥笔、茶食人来帮忙。”
    一个年轻小伙当即道:“但是牙人、担保人也有可能被对方收买。”
    “是的。”
    张斐点点头,“目前关于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能够监督这一点,官府还是希望牙人、乡绅能够但此重任,但目前来看,他们做得并不好,我们皇庭对此也正在研究一种对价原则。
    比如说,如果契约规定的是一文钱买一石米,虽然契约是这么约定的,双方也是自愿约定的,但这个价格显然是有问题的,不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在这种情况,皇庭可以基于这个原则,判定契约无效。
    但这个原则目前还在准备中,还需要考虑到很多问题,有些人急需钱时,可能就是希望低价出售,但如果有这个原则在,那么这些人可能会筹不到救命钱,因为没有人敢买。
    因此,我们还考虑将担保人制度化,就是在法援署外面设立一个公证署,就是为大家提供契约公证,甚至包括遗产,等等,但这也需要时间去准备。
    在这些制度没有完善前,我强烈建议各位寻找书铺帮助,花一点点钱买个安心,目前书铺不敢弄虚作假,因为一旦被我查到,将会直接收回他们公文。”
    院外的百姓听得是频频点头,神情感动,皇庭还是那个皇庭,真是切身考虑他们的需求,并且做出非常详细的解释。
    但是大部分官员就头大,你这越来越细,我们官场是越来越难混了。
    同时也有一些官员是持以赞赏的态度,对于张斐出任大庭长,也真是越来越信服,他总是能够想到办法,将一些看似繁琐的事去制度化。
    这绝对是一种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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