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9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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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其实我朝律法早就删除部曲、客女、奴婢等称呼,这佃户、部曲名义上也都是良民,但之前就只是表面上,而现在是必须要尊法,其实在《临时法》中没有明确反对家奴契约,但是根据契约法的解释,里面是有等价原则。
    就说以前的那种家奴契约,若遵循等价原则,主人是必须要承担赡养家奴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再轻易赶他们走。
    里面是有具体的解释,他们既然是终身为你服务,你也必须一直对他负责,包括下葬所需费用。
    至于惩罚家奴,规定是仅限于皮肉,如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是肯定的,可能还会面临刑罚。”
    刘屏道:“以前规定若要处死家奴,是可以向官府申请的,现在怎么办?”
    李国忠道:“现在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根据律法规定,下人犯上,是要罪加一等的。”
    又有一个大地主问道:“不知李行首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建议。”
    李国忠道:“虽然临时法中有明确说明,之前所签订的家奴契约,都是合法的。
    但我建议各位还是更换雇佣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关系,否则的话,以后会遇到很多麻烦事,因为以前的契约,写得非常模糊,这对于各位是非常不利的,除非契约上面写得非常清楚,否则的话,公检法就会遵循契约法去判定的。”
    一干地主面面相觑,真是一个头,两个大啊!
    根据法律原则,你修改律法,那你的原因,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但如果你契约上没有写清楚,出现纠纷的话,那就是你的问题。
    如果契约写明,你可以随时赶他走,临时法虽然不允许,但也管不着,因为这是以前签订的。
    但如果契约上只写明,他终生为你服务,其它方面都没有写,那他的待遇,也将是到死为止。
    今儿苏轼与好友来到白矾楼,准备搓一顿,结果刚刚进门,就被一圈人给围住。
    “子瞻,这户婚律是你修得吗?”
    “户婚律,我倒是没有提什么意见,怎么?你们觉得有问题吗?”苏轼好奇道。
    “当然有问题。”
    一个公子便道:“以前户婚律,只是说夫妻离异,妻子只能带走嫁妆,如今还得分一部分家财,这是何道理啊!”
    苏轼笑道:“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男子想要休妻,且又找不到‘七出’的理由,故而可以以分家财的条件去休妻。”
    那公子问道:“为何要这么改?”
    苏轼回答道:“这是因为有诸多案例,证明有些丈夫想要休妻,但又找不到妻子七出的理由,就只能虐待妻子,逼迫其与自己和离。
    基于这一点,立法会就考虑,允许丈夫在妻子未有发生‘七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休妻,但是要支付三成的家财,以及每月给予一定的赡养费,确保妻子能够生存下去。同时,妻子也有资格要求丈夫刊登文章,说明是他主动提出的,并非是自己不收妇道,保留自己的名声。
    但是,在‘三不去’的情况下,其中只有一种情况改为允许休妻,就是前贫贱后富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要休妻,是必须支付一半的家财,其余两种情况,丈夫还是不允许休妻的。”
    这七出,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妻子犯了任何一条,丈夫都可以休妻。
    而三不去,就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原本在这三种情况下,是不允许休妻的。
    但是现在最后一种,改为是被允许的。
    就是因为有很多案例,丈夫通过折磨妻子,逼着她跟自己离婚,人性就是如此丑陋,法律就只能改为,你实在要休也是可以的,可以通过分家财,支付赡养费来休。
    理由当然是妻子的生存能力不如男人。
    这决定权还是在丈夫手里的。
    妻子没有太多休夫的理由,这跟以前没有多少区别,一般都是丈夫犯了什么奸淫罪,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还有就是遭受虐待。
    因被虐待,而离婚,这在之前也是法律允许的,有很多判例,但是临时法还规定,在这种情况,妻子是可以要求分更多的家财,索要更多的赡养费,这就不是丈夫能够决定的。
    大家点点头,表示也能够理解,并不觉得太过分。
    因为这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就是妻子没有犯七不出之罪,那就是贤良淑德,你还要离婚,那当然是你的不对。
    苏轼又道:“不过我还要提醒你们两点,其一,就是士兵之妻,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与士兵之妻有染,那可是非常严重的罪,最严重者是可判死刑。虽然也可以通过钱财去和解,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士兵手里。”
    大家一听,当即怒火中烧,你苏子瞻什么意思,我们是那种人吗?
    苏轼打了个哈哈道:“我就是说说,各位切莫在意。”
    又有人问道:“那第二点是什么?”
    苏轼道:“其二,就是将来的婚契也必须与警署盖章,才能生效,因为如今户婚律涉及到很多财产分割,对于婚期也必须规范。”
    第七百七十一章 势不可挡
    此时此刻,毫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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