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节(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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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了诸多贵重物品,则又表明凶手缺乏真正的反侦查经验,应该没有犯罪前科;凶手在三起作案中都是徒手制伏被害人,并且攻击部位以头面部为主,这一方面表明他对自己的身材和力量都具有相当大的自信,同时也显现出深深的愤怒。
    在被害人的选择上,凶手显然有他固定的模式——具有独立空间的老龄妇女。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凶手在满怀激愤的情绪下实施了性侵犯,则表明他对她们有着又爱又恨的矛盾心情,而此种畸形心理不会是一朝一夕造就的,或许是因为凶手成长的过程中长期缺乏女性的关爱,有很大可能性是生活在父系单亲家庭,对女性有着他自己理解的形象。另外,也可能与他身处的环境有关,比如因学习或者工作的原因,需要长期跟老龄妇女打交道等。当然,无论是哪种可能,这中间必然存在着令他心态扭曲的因素,比如受过虐待或者猥亵等。
    实际上,符合凶手选择目标类型的对象在欣乐社区并不少见,那么他是如何选定她们的呢?是随机的,还是经过筛选的?总体来说不是太好判断,但从某些细节上看,韩印比较偏向于后一种可能。在首起案件中,被害人遇害当时穿的是一件棉睡袍,如果面对完全陌生的男人,她应该不会穿成这样把他放进屋。而如果在这一点上韩印的判断正确的话,便意味着凶手与几个被害人在生活中是有着某种交集的。
    接下来要剖析的是杀人方式和凶手的“签名”,对犯罪心理侧写来说,它们是最具有价值的两个犯罪情节:
    无论是媒体还是社会大众,甚至于警方,都以“丝袜杀手”作为“3·19”案凶手的代名词,似乎所有人都认定凶手对丝袜有着特殊变态的情结,以至于连于作国这个正宗的恋物癖都认为他们是同类人。韩印则并不认为是这样,如果丝袜对凶手来说真的能最大程度激发欲望和快感,那么有关丝袜的情结必然要存在于整个系列案件中,可以说是一种近乎强迫症的行为,是无可替代的。但凶手的首起作案并未出现与丝袜有关的因素,这就说明凶手对被害人施以勒死或者说是绞杀的方式,只是一种“犯罪惯技”,绞索是可以随着环境和客观条件变化的,可以是睡衣腰带,也可以是丝袜,或者别的什么……只要凶手觉得称手、有效就可以,也就是说,实质上根本没有什么“丝袜杀手”一说。
    而凶手将绞索系成“蝴蝶结”留在被害人脖子上的行为,是一个明显的“犯罪标记”。对于本案,这种标记行为,从案情特征和痕检证据上看,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那么“蝴蝶结”显然不是一个替代象征,而是意在彰显凶手的身份。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老龄女性,蝴蝶结代表凶手,也就是说,是蝴蝶结在伤害老龄妇女,那么两者之间在现实中会是怎样一个关系呢?韩印觉得“老龄妇女”和“蝴蝶结”这两个关键词,一定有某种纽带能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第九章 一日两命
    韩印对于“3·19”案最新的侧写分析,大概透露出这么几个重点:案发当年凶手年纪在20岁至40岁之间;被害人类型为长时间独自居住的老龄妇女,凶手在这样一个群体中选定被害人不是随机的,凶手与被害人乃至被害人群体,在现实中可能存在某种关系;丝袜因素存在于案件中不是必须的,凶手本身并没有恋丝袜情结;“蝴蝶结”代表凶手的身份。
    这份报告同时延伸指出了韩印对当下的“4·23”案的判断,他更倾向于是模拟作案——该案中,凶手对于被害人类型的选择是没有问题,但选定方式与“3·19”案大相径庭,综合案情以及王阿姨提供的线索,可以看出他大致的方式是:在路上锁定相关类型的目标,并进行尾随跟踪,出于谨慎原则,他不会在路上与其搭讪,也不会在目标人物进入家门的一刻采取突然袭击,他会以煤气公司检修工的身份诱使目标人物打开家门,在入室之后通过观察确定目标人物系单独在家,才会采取攻击行动,也就是说,选定目标的方式是随机的,双方在现实中不存在任何交集。
    当然,最具有鉴别意义的,还是穿插在案件中的“丝袜”因素。技术鉴定显示:凶手第二次作案使用的丝袜绞索,是在打晕被害人之后在其家中搜到的。他想刻意表达的无非是丝袜对于凶手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的重要性,他对于“3·19”案凶手的认知与大多数人一样流于表面,认定其为一个恋物癖,也恰恰因此暴露了他的伪装。就像韩印先前多次提起的那样,凶手在犯罪过程中伪装动作越多,其实越有利于办案人员洞悉他人格的本质。至于他在作案中的其他动作,都是在模仿前案的前提下做出的,对侧写其本身的背景并没有多大价值,但不可否认,他熟悉案情所有细节,这也是目前唯一可以追查的方向。这就又回到了案件初始调查面临的困境,到底还有谁能窥探到被警方严密封锁的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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